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王某、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6:03:32 240

王某、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21民初583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尉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补偿金2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于2021年11月18日在前郭县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第三条债务及债权:无共同债务,债权。原告同意放弃共有财产,被告同意补偿原告3万元人民币,被告承诺在离婚当天2021年11月18日给原告5000元人民币,在2023年1月1日前给付剩余25000元人民币。被告在离婚当天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5000元补偿金,尚欠原告25000元补偿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综上,原告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裁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补偿金25000元无异议。我这段时间没有钱,我想每月给原告1000元,我不能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尉某于2021年11月18日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尉某给付王某补偿款30000元,离婚当日,尉某给付王某5000元,余款25000元双方约定2023年1月1日前给付,现原告王某以被告尉某未履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尉某给付25000元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欠条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协议约定尉某给付王某财产补偿款30000元,去除已经履行的5000元,余款25000元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尉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经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付和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重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