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33147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栾晨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