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谢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新4024民初392号
当事人 原告:谢某。
被告:刘某。
原告谢倩男与被告刘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谢倩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赔偿款20,000元、借款37,400元、垫付贷款19,806.43元、保险费2,671.9元,合计79,878.33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14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皮卡车归被告所有,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车辆补偿款20,000元;中国平安剩余贷款19,806.43元由被告偿还,被告按月将贷款2,892.49元/月转入原告的指定账户;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借款37,400元;婚生女刘欣怡保险费各自承担50%。但至今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车辆补偿款和借款,剩余贷款19,806.43元也是原告自行偿还完毕,婚生女的两年的保险费2,671.9元/年也是原告自行交付,故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车辆补偿款20,000元、借款37,400元、垫付的贷款19,806.43元、婚生女两年的保险费2,671.9元(2,671.9元/年×50%×2年),合计79,878.33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强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但因经济原因需到今年5月底才能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强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谢倩男车辆补偿款、借款、垫付的贷款等79,878.33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刘强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陈小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