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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6:04:51 246

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602民初1056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婧瑶与被告王佳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婧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佳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婧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7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7月22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7万元整,于2023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被告未能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佳立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2日,原、被告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7万元整,于2023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只接受转账或汇款形式,不接受现金。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将17万元支付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未依约支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书履行各自义务。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7万元整,于2023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7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上述约定的补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王佳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杨婧瑶17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王佳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兰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