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殷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6866号
当事人 原告: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承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
原告殷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殷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殷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戚润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