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某、张某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文某、张某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3民初49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文某。
被申请人:张某涛。
申请人张文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涛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涛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周巧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