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赵某、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6:06:46 277

赵某、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921民初781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艾某。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偿还的18085.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20年9月14日原、被告在阜蒙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债务由女方负责偿还。2020年5月7日,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养殖,从辽宁农村信用社借款10万元,后经陆续偿还,本息合计拖欠辽宁农村信用社18085.33元,后因为贷款到期,所以原告偿还该笔欠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托拒绝还款,故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经常对被告威胁恐吓实施家暴。原告主张追偿的18085.33元借款,是2020年5月7日养牛在信用社借款10万元,陆续偿还后尚欠18085.33元。原告在离婚前强迫被告还清此款,被告为了尽快摆脱家暴的困境,无奈让我母亲出钱,与原、被告三人共同到信用社还清上述在原告赵某名下的借款。我们娘俩当时向原告要信用社还款凭证,他当时撕了,而后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原告主张的代偿债务的事实并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9月14日在阜蒙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婚后所有债务,由女方偿还。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养殖向阜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后经陆续还款,至在双方离婚时,尚欠借款本息合计18085.33元未偿还。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又一居生活至2022年10月28日,在一居生活期间,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阜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务欢池信用社清偿了该笔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偿还该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务欢池信用社还款回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主张其偿还的18085.33元借款本息由被告承担,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母亲出钱,三人共同去信用社偿还了借款,被告撕毁还款凭证后签订离婚协议的意见。首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信用社还款回单的原件,与被告所述原告已将其撕毁的事实不符,其次,还款回单载明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而签订离婚协议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与被告所述还款后签订离婚协议的事实不符,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提出的该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18085.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已减半收取12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一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