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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6:07:25 263

朱某、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03民初1491


当事人  申请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云青,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季某。
  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季某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季某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朱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郭玉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