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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伟、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1 19:06:28 249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1865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点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郑军伟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军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郑军伟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冶 翾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薛长伟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