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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1 19:06:52 247

安某、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某、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4民初4896


当事人  原告:安某。
审理经过  被告:刁某。原告安某诉被告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刁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第五项内容:离婚后男方于一年内支付女方15万元人民币;2、离婚后一年内被告没有支付原告15万元人民币,被告应付清从2021年7月至今,15万元人民币在银行所得利息;3、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五项清晰写明,离婚后男方于一年内支付女方15万元人民币,理由因为离婚时共同财产婚房和车子都归男方所有,故男方支付15万元人民币作为离婚财产分割,但是至今被告也没有支付原告15万元,所以原告起诉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第五项内容,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2日,原、被告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被告于一年内支付原告1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被告经协议离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产生效力。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按时足额支付财产分割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协议第五项分割款15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利息的主张,双方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支付原告安某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于泽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