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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1 19:07:41 232

曹某与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与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902民初2389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益阳市高新区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3年4月6日,原告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文 花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