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与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902民初2389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益阳市高新区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3年4月6日,原告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文 花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