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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1 19:08:00 255

窦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窦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825民初61


当事人  原告:窦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窦丽丽与被告王晓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丽丽、被告王晓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窦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3日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在庄浪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被告于2020年7月2日支付原告5万元,离婚手续办结之后2年内即2022年7月2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该款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离婚证复印件1份,自愿离婚协议书1份。
被告辩称  被告王晓力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利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欠原告5万元属实,但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
  被告王晓力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原告窦丽丽和被告王晓力于2015年2月在庄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育女孩王某1。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双方一起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20年7月3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孩王澜由王晓力负责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启程轿车一辆归王晓力,王晓力在2020年7月2日付给窦丽丽5万元,离婚手续办结之后2年内即2022年7月2日前付给窦丽丽5万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0年7月3日,窦丽丽与王晓力在庄浪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王晓力按照约定付给窦丽丽5万元。2022年7月2日到期后,王晓力以无能力支付为由,拒不支付剩余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窦丽丽与被告王晓力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王晓力应按照协议约定于2022年7月2日前再次付给原告窦丽丽5万元,故对原告窦丽丽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晓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窦丽丽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晓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李建亿
审判员 李建亿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孔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