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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1 19:08:20 236

方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960


当事人  原告:方某。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方国存与被告杨甲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方国存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国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国存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世君
书 记 员 何欣荣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