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31民初527号
当事人 原告:付新联。
被告:李莉。
审理经过 原告付新联诉李莉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新联于2023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新联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新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新联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朱海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琳
书 记 员 宁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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