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1、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4民初3422号
当事人 原告: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2(系原告高某3弟弟)。
被告:姜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1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
落款
审判员 付忠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