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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1、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1 19:11:13 234

高某1、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1、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4民初3422


当事人  原告: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2(系原告高某3弟弟)。
  被告:姜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1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
落款


审判员 付忠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