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某、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03民初4667号
当事人 原告: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海,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华,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
审理经过 原告洪某诉被告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因原告洪某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退还原告洪某案件受理费4350元(原告已预交4400元)。
落款
审判员 兰善凯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