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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1 19:13:03 240

胡某、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92民初16666


当事人  原告:胡某。
  被告: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勇,公民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郝 虹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景平
代书记员 赵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