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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1与靳某,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1 19:13:23 261

靳某1与靳某,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某1与靳某,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1724


当事人  原告:靳某1。
  被告:舒某。
  被告:靳某。
审理经过  原告靳生强与被告舒莉萍、靳棚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靳生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生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生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靳生强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彭 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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