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某、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325民初228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公民身份号码:37xxx48
被告:谢某。
公民身份号码:37xxx12
原告李守英与被告谢春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守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谢春江支付原告李守英购房款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谢春江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守英与被告谢春江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9月1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谢春江应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守英700000元人民币购置住房。但原告李守英与被告谢春江离婚后,被告谢春江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李守英支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谢春江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春江于2024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守英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LPR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谢春江逾期支付,原告李守英可就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按LPR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向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1400元,由被告谢春江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员 杜 屏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丰 蕾
书 记 员 林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