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2民初650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郑,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22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王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