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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赛娥、王勃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1 19:14:42 284

梁赛娥、王勃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赛娥、王勃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9024民初443


  (2023)9024民初443
当事人  原告:梁某。
  原告:王某1。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3。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王某1诉被告王某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元、被告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金50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45916元),暂合计54591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3原系夫妻关系,王某1系梁某与王某3共同生育的儿子。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3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6月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两原告补偿500000元,应于2020年6月7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该协议第五条,被告应补偿500000元给两原告,如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国家规定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3辩称:一、500000元的补偿金是补偿给两个原告,我认为起诉状上王某1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二、这500000元是我自愿补偿给两个原告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3到临高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日,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3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王某3自愿补偿原告梁某、王某1500000元,该补偿款应自协议签订之日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付清,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应按国家规定向两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被告王某3在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前置开庭审理前都未履行付款义务,两原告遂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王某3在庭审中认可尚欠两原告5000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年6月8日,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3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离婚补偿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结合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3在《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在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向两原告支付补偿金,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3在《离婚协议书》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现两原告请求被告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王某3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某、王某1支付离婚补偿金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被告王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冯青青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贺凌霄
书 记 员 王春婷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核:冯青青撰稿:贺凌霄校对:王春婷印刷:韩雪影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3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