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3民初956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盛,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29日,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1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汉国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