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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1 19:15:02 243

 

刘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03民初956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盛,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29日,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1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汉国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