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02民初1031号
当事人 原告:吕某。
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吕瑞娟与被告马俊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2023年4月7日,原告吕瑞娟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俊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瑞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瑞娟撤回对被告马俊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瑞娟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