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123民初240号
当事人 原告:盘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盘玉琴与被告张棉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棉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玉琴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双牌县理家坪乡理家坪粮站的房屋归盘玉琴所有。事实与理由:盘玉琴与张棉红于1998年在外务工相识并恋爱,2001年1月5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育女儿张希育儿子张某1。由于张棉红对家庭没有责任,对婚姻不忠,婚内多次出轨,盘玉琴多次好言相劝,没有效果。张棉红于2013年在父母家人劝阻之后离家,至今未归。期间,张棉红未尽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家中大小事务均由盘玉琴一人负担。现盘玉琴发现张棉红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小孩。2021年盘玉琴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双牌县理家坪乡理家坪粮站的房屋,故盘玉琴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棉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11日,盘玉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裁定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粤0113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盘玉琴、张棉红离婚,小孩张杰由盘玉琴抚养,张棉红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张杰成年止;该判决书认定:盘玉琴与张棉红于2001年1月5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7月2日生育女儿张希,2006年2月26日生育儿子张杰,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张棉红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张棉红自2013年离家后一直未归,盘玉琴一直照顾张棉红父母及二小孩;该判决对盘玉琴、张棉红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该判决于2023年1月4日生效。现查明,盘玉琴、张棉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位于双牌县理家坪乡粮站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双国用(xxx)第xxx号(使用权面积为229.74平方米),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张棉红名下,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张棉红外出未归期间,该房屋由盘玉琴、二小孩及张棉红父母共同居住、使用。
上述事实,有盘玉琴的当庭陈述,盘玉琴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盘玉琴、张棉红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不宜判决该房屋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完全确定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张棉红外出多年未归,且有过错;盘玉琴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以及该房屋一直由盘玉琴、二小孩和张棉红父母居住的事实;本院确定位于双牌县理家坪乡粮站的房屋由盘玉琴使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盘玉琴、张棉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双牌县理家坪乡粮站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双国用(xxx)第xxx号)由盘玉琴使用。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棉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蒋高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卉一
书 记 员 崔 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