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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某、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1 19:18:08 281

塞某、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塞某、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924民初30


当事人  原告:塞某。
  被告:都某。
审理经过  塞某与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塞某到庭参加诉讼,都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塞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分割新增的草原奖补金11500元;2、判令被告都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5日由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第三项每年以农业户为单位由政府发放的草场奖补金15000元,由原告领取7500元,被告领取7500元。2022年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变动,将草场奖补金由之前的15000元增加至26500元,新增了11500元,现婚生子麦西提剑·都曼、婚生子哈纳斯·都曼都由塞某抚养,要求分割婚后财产新增的草原奖补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都某未出庭答辩。
  塞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阿克塞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0924民初112民事调解书,拟证明调解书中载明政府发放的草场奖补金原告与被告对半平分的事实。证据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都某未出庭提出质证意见。
  都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依塞某的申请,我院向阿克塞县阿克旗乡调取了三份文件。1、阿草补领办发[2023]2号关于发放2022年度第二批草原奖补金的通知;2、阿草补领办发[2022]19号关于报送2022年度第一批草原补奖资金发放材料的通知;3、阿办发[2023]9号关于印发《阿克塞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质证,塞某无异议,都某未出庭提出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20年11月25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0924民初112民事调解书,塞某与都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每年以农业户为单位由政府发放的草场奖补金15000元由塞某领取7500元,由都某领取7500元。调解书生效后,塞某于2020年、2021年、2022年分别领取了每年应得的7500元。202321日阿克塞县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阿草补领办发[20232关于发放2022年度第二批草原奖补金的通知,“根据县政府办通知,同意发放202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按照《阿克塞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阿办发[2023]9号)要求,前期发放了部分2022年度草原补奖资金,现发放2022年度剩余草原补奖资金。本次按照阿伊纳乡纯牧户每户6万元,其他乡镇纯牧户每户5万元,11个村联产承包经营户每户1.15万元标准发放。”同月6日,都某账号为×××的甘肃农信卡入账11500元,备注为22年第二批草原奖补资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塞某与都某虽已于2020年11月25日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在该调解书中也亦明确了以家庭联产承包户为单位由政府发放的草场奖补金15000元,各领取一半,且已实际分割执行了三年。2022年,阿克塞县政府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调整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标准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实施方案,该方案中明确“第三轮补奖对象是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且经县经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牧户和联产承包经营户。”本案中,塞某与都某属于联产承包经营户,虽已离婚,但双方仍在同一户口簿内,至今未单独分户。以户为单位补发的奖补金11500元,属于离婚后双方在草原承包经营上获得的权益,必须平等保护。故塞某要求依法分割新增的草场奖补金11500元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都某给付塞某2022年度新增草场奖补金575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都某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落款


审判员 哈再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