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81民初1525号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松,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 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