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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1 19:20:27 298

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81民初1525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松,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 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