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2536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轧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赵志武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楚 夏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