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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1 19:21:25 299

王某、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2536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轧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赵志武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楚 夏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