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81民初46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王某1。
被告:王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张廷华
人民陪审员 路晓娇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华上
书 记 员 乔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