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5223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泽,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鉷,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现原告王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任 凤
书 记 员 王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