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11978号
当事人 原告:蔡某。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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