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曹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525民初1658号
当事人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培福与被告张风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曹培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协议约定的退还原告彩礼6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在冠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领取离婚证当日被告退还原告彩礼16万元。领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3年1月30日分两笔退还原告彩礼10万元,剩余6万元未退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风娟当庭给付原告曹培福15000元;
二、诉讼费用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培福负担;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按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落款
审 判 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卓
书 记 员 吕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