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刁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725民初2941号
当事人 原告: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
原告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东公路局家属院(公路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楼房及102号储藏室归原告单独所有,该房产价值1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8日,原告、被告在郓城县民政局以感情不和办理完毕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即位于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东公路局家属院(公路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楼房及102号储藏室以及检察院家属院小区的房产均归原告刁某所有,现要求贵院对该房产的权属进行确认归原告刁某单独所有,请贵院从速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新文辩称,其同意按照协议将公路小区的房子给原告,需要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原告刁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东公路局家属院(公路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楼房、102号储藏室,(房权证郓房字第0×某某),归原告刁某所有,由被告赵某协助原告刁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相关费用由原告刁某负担;
二、原告刁某在上述房屋办理过户完毕后,自愿支付被告赵某房屋款项3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程 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