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1民初3086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周某。
本院受理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丁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自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动产查封期限为自执行之日起二年内,不动产查封期限为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李军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聂 然
书 记 员 韩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