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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董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02:33 242

董某、董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董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83民初3400


当事人  原告:董某。
  原告:董某2。
  被告:董某1。
审理经过  原告董美军、董亚倩与被告董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董美军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董亚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美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董亚倩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董美军撤诉;
  二、本案原告董亚倩按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非财产部分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25元,均由原告董美军、董亚倩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武圣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晓雯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