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董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董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3民初3400号
当事人 原告:董某。
原告:董某2。
被告:董某1。
审理经过 原告董美军、董亚倩与被告董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董美军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董亚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美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董亚倩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董美军撤诉;
二、本案原告董亚倩按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非财产部分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25元,均由原告董美军、董亚倩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武圣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晓雯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