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7民初2594号
当事人 原告:范某。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范红辉诉被告杨小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红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范红辉承担。
落款
审判员 车晓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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