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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8:03:16 224

傅某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某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09民初2589


当事人  原告:傅某1。
  被告:晏某。
审理经过  原告傅某被告晏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傅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协议》中剩余未支付款项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约定,离婚后被告向原告支付35000元人民币,于一年半内付清。2022年1月27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该于2022年10月20日前付清,但被告在2022年4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还剩30000元未付清并表示在2023年1月20日前才能付清。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晏席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经核查,前述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能够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20日,原被告在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35000元人民币并于一年半内支付清。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尚欠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22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5000元,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尚欠3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资金占用损失应从2022年10月21日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被告晏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晏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傅裕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傅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晏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庹昌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 漫
书 记 员 甘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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