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某、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5509号
当事人 原告:耿某。
被告:雷某。
原告耿某与被告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平等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同州樾府小区19号2-1302号房屋(价值535932元),牌照为京Q5××某某号雷凌小型汽车(价值11万元),上述两项合计645932元,原告要求一半为32296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雷某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其在北京市丰台区居住一年以上。本案被告经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