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季某1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8:04:47 207

季某1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季某1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04民初3686


当事人  原告:季某1。
  被告:梁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季某1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原告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0月24日在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43-8号1-6-2,面积为55.21平方米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支付补偿款4万元,被告至今也没有履行协议,原告为此事找到被告,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这4万元是我向我奶奶和我姑姑借的,其中我叔叔借我1万元,我姑姑借我3万元,这4万元我今年年后已经还完了。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离婚时间属实,离婚协议真实,这4万元其中是姑姑借了3万,叔叔借了1万,这4万元我没还给原告或她亲属。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有负债,我现在欠款20万,我现在没有钱,我现在想每年年底给原告1万元,争取4年内还完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证人季某2当庭陈诉、证人蒋某当庭网络陈述等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10月24日,双方在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处理第二项约定:“贷款房子归男方所有,房子首付款4万元向女方亲属所借,男方2022年年底前还清女方亲属。”至今,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偿还4万元的义务。
  另查明,借款4万元系从原告姑姑季某2处所借3万元,从原告叔叔蒋某处所借1万元,原告已还清该借款。债权人季某2、蒋某均当庭表示同意将全部债权转移至原告所有,不再向被告主张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六十九条二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且已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被告在庭审中对未付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现因原告已代被告偿还完该借款,债权人季某2、蒋某表示同意该债权转移至原告所有,被告亦未表示反对,被告应给付原告4万元。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六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季某14万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于 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一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