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某与丁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揭某与丁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981民初1816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揭某。
被申请人:丁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揭某诉被申请人丁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揭某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赣0981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丁某名下的财产。现该案已经结案,且申请人揭某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丁某银行存款102170元的冻结或同等数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罗建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季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