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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某与丁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05:11 198

揭某与丁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揭某与丁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81民初1816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揭某。
  被申请人:丁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揭某诉被申请人丁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揭某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0981民初1816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丁某名下的财产。现该案已经结案,且申请人揭某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丁某银行存款102170元的冻结或同等数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罗建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季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