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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07:44 239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84民初935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王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秦 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