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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08:35 201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33748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励希彦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佳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