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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08:54 231

李某与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6民初5420


当事人  申请人:李某2。
  被申请人:池某2。
  本院审理李某与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李某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池某2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36号院2号楼1层6-101号的房屋。李永志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永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池骋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36号院2号楼1层6-101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永志负担(已交纳)。
  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彭 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