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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8:09:26 236

廉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廉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005民初569


当事人  原告:廉某。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廉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某支付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12月28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牡丹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约91平方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于一周内返还男方15万元。现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廉某所述事实,但对房屋价值有异议,且房屋没有卖出去,所以无力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7日,廉某与孙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年12月28日双方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产权证号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xxx××xxx号,产籍号370-475-1/2-2-010401,建筑面积90.93平方米)归孙某所有,孙某于2022年12月28日起7日内向廉某支付150000元,但孙某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
  另查明,依据原告的保全申请,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查封上述涉案房屋,保全费127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某与廉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已经作出约定,孙某应于2022年12月28日起7日内向廉某支付财产分劈款150000元,孙某应当按照该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孙某至今未履行,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廉某15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王冰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洁
书 记 员 陈即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