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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10:06 242

刘美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美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4民初835-1


当事人  原告:刘美平。
  被告:张伟。。
  原告刘美平与被告张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落款


审判员 吴晓晶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