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初1890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毛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潇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芳
书 记 员 朱文娟